(2017)皖162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怀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亮,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人王怀亮于2006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4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怀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涡阳县老子牛转盘驶往涡阳县水上商城,自南向被北行驶至涡阳县胜利路与向阳路交叉口时,因违法交通信号灯指示,与自动向南左转弯的李某(已起诉)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苏C×××××的奔驰牌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怀亮及李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王怀亮血液酒精含量为218.5mg/100ml,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两人均属醉酒状态。经涡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怀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马某、王某、何某、黄某的证言,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表、派出所对取保候审人员监督考察表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怀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怀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会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