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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星与李华明刘如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刘如兰,李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陈星,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刘如兰,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华明,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星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如兰、李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9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