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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项春福、张新兰与贺业清、纪德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兰,项春福,纪德云,贺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兰,女,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项春福,男,1940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纪德云,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贺业清,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项春福、张新兰与贺业清、纪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业清、纪德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止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一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