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360号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60号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案外人陈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乡铁炉村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华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铁炉村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