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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邓智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邓智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770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良龙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甘燕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邓智鹏,男,1987年10月24日,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智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孔静仪书 记 员 陈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