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樟林与邢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樟林,邢开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285号原告:杨樟林,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邢开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杨樟林诉被告邢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樟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樟林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