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兴和与蒋向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和,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和,男,汉族,芒市人,高中文化,经商,现住芒市。被执行人:蒋向东,男,达斡尔族,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经商,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王兴和与蒋向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向东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