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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兴和与蒋向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和,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和,男,汉族,芒市人,高中文化,经商,现住芒市。被执行人:蒋向东,男,达斡尔族,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经商,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王兴和与蒋向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向东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