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50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8日,住仪陇县。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仪陇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6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邓某某与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并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某某位于XX区XX街二段87号的住房和位于仪陇县XX镇XX大道三段53号的住房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邓某某位于仪陇县XX镇XX路73、7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三、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置抵押。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