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与高海燕、闻淑华、王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王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60号(2017)吉0104民初3460号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孙建国,行长。被申请人:王晋,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诉高海燕、闻淑华、王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海燕、王晋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晋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街,润阳华苑小区3[幢]906号房,丘地号:5-76/45-59(906),他项权证号:4073602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