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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孔川抢夺、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川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67号罪犯孔川,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卫滨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宣判后,2012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孔川减去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孔川于2010年3月,在新乡市南站生活区一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明某某厮打,致被害人轻伤。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孔川伙同他人在新乡市立新巷、中苑小区等地抢夺5起,价值42763元。被告人孔川系主犯,一人犯数罪。罪犯孔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