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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华丽与周振勇、董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华丽,周振勇,董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4772号原告:冯华丽,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周振勇,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董吉萍,女,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冯华丽与被告周振勇、董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华丽、被告周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吉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振勇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冯华丽借款共计26万元,于2017年2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由于被告董吉萍与被告周振勇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董吉萍对该笔借款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振勇、董吉萍偿还原告冯华丽��款2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振勇辩称,借款属实,但事实是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万元,共计26万元。自愿用房产抵账。被告董吉萍未到庭举证、答辩。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周振勇尚欠原告冯华丽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万元,被告周振勇因此向原告冯华丽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冯华丽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月息壹分伍,本金偿还时借条收回,2017.2.2,周振勇”。被告周振勇、董吉萍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冯华丽已经按照约定履���了出借义务,被告周振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振勇、董吉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振勇、董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华丽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7年2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6万元,2017年2月2日之后直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驳回原告冯华丽的其他诉讼���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周振勇、董吉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