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国洲与王中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70号申请保全人:杨国洲,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王中信,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保全人杨国洲与被申请保全人王中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国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保全人王中信名下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6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杨国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保全人王中信名下小型轿车;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王沛吉购买的延吉市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产籍手续。案件保全费5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