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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大齐与上海优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齐,陈煜,上海优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姚大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煜,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优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淑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大齐与被执行人陈煜、上海优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煜、上海优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141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沈国敏审 判 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巢宇宸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