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翠华、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华,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九龙喜实业有限公司,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翠华,女,生于1947年8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龙喜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建明,男,生于1962年7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629号张翠华与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九龙喜实业有限公司、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九龙喜实业有限公司、胡建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瑾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