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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左济、王庆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左济,王庆艾,吴正玲,王飞,傅淑翠,王来济,李祥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285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新刚,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办事员。被告:王左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庆艾,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吴正玲,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飞,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傅淑翠,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来济,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祥云,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左济、王庆艾、吴正玲、、王飞、傅淑翠、王来济、李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4日受理后,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左济、王庆艾、吴正玲、、王飞、傅淑翠、王来济、李祥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左济、王庆艾、吴正玲、、王飞、傅淑翠、王来济、李祥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