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拉生与山西瑞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石庄头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拉生,山西瑞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石庄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03号原告:孟拉生,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康,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瑞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西峪东街中段15号。法定代表人,王芝秦,董事长。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石庄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石庄头村。法定代表人:朱金元,村委会主任。原告孟拉生与被告山西瑞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石庄头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孟拉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拉生由于证据原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孟拉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人民陪审员 田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