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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小飞、望双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飞,望双玖,张明,李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飞,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兴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租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明珠四巷**号(户籍地兴山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望双玖,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宜昌市夷陵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6年12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明,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峥,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兴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暂住宜昌市夷陵区(户籍地兴山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2017年4月6日被释放。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小飞、望双玖、张明、李峥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鄂05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李小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望双玖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张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李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李小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飞、望双玖、张明、李峥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小飞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飞撤回上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陈晓明审 判 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强书 记 员 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