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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刑初41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昆,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昆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火车站西广场,以3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冰毒0.55克。交易后,被告人刘昆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毒品0.78克。经鉴定,该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33克。现毒品已上缴。被告人刘昆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系立功。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昆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火车站西广场,以3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冰毒0.55克。交易后,被告人刘昆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毒品0.78克。经鉴定,该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33克。现毒品已上缴。另查明:被告人刘昆在侦查阶段主动举报陈芳涉嫌贩毒,并带领公安民警将正在贩卖毒品的陈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芳身上提取疑似毒品两包。经讯问,陈芳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陈芳作出不批准决定,现陈芳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目前该案件还未侦查终结。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刘昆的供述证明:其在案发时间、地点,以3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冰毒一包。杨某是先通过微信给其转账支付了300元。其在交易后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还从其身上找到一包冰毒。二、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和刘昆商议好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后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00元。在案发时间、地点,刘昆交给其一包冰毒。刘昆在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三、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理化)[2016]63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本案提取的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昆在侦查阶段主动举报陈芳涉嫌贩毒,并带领公安民警将正在贩卖毒品的陈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芳身上提取疑似毒品两包。经讯问,陈芳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陈芳作出不批准决定,现陈芳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目前该案件还未侦查终结。五、被告人及证人杨某指认作案现场及毒品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昆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昆贩卖甲基苯丙胺1.33克,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刘昆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昆有前科,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会阳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