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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丽;李雪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李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雪林,住呼和浩特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到期不履行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现申请人康美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2016)内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