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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恒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翼龙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友恒胶业有限公司,盐城市翼龙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友恒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71253401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309室。法定代表人:夏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翼龙轮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79894675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新都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岳寿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翼龙轮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