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俭云与被执行人赵永红、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得春,赵永红,赵新军,曾二伟,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7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柴得春。 被执行人赵永红。 被执行人赵新军 被执行人曾二伟。 被执行人曾新得。 被执行人曾新平。 被执行人赵运星 被执行人赵新国。 被执行人赵巨才。 被执行人赵从文。 柴得春与赵新军、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赵新军、曾新得、曾新平、赵运星、赵新国、赵巨才、赵从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新军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新得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新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运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新国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巨才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从文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