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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初明与被告云南禅巢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初明,云南禅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6135号原告:李初明,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云南禅巢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6526735E),住所地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三家村新坝埂小组。法定代表人:程军。原告李初明与被告云南禅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巢公司)网络购物��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禅巢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禅巢公司向其支付三倍赔偿款17064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7年1月13日因生活需要在被告天猫网店江山龙旗舰店购买3盒普洱生茶,合计5688元。因被告宣传该产品茶叶来自于500年古树,并宣称被告企业为CCTV2014春节展播企业,受此影响,其才予以购买。其购买后,在新闻上看到某企业因为利用CCTV标识做广告而被消费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该企业败诉。其随后去询问被告工作人员,被告既拿不出获得CCTV授权标识的证据,也拿不出茶叶来源于500年古树的证据,属于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投诉,得���回复是无法找到被告。其又要求当地工商部门书面答复,当地工商部门又称被告不在其辖区范围内。现其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赔偿。被告禅巢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3日,原告李初明在被告禅巢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江山龙旗舰店购买云南江山龙普洱生茶3盒(净含量357克),单价1896元,合计5688元。禅巢公司在网站上对该商品的描述为“精选500年古树原料、精挑细选、自然晒干、手工制作”,该商品包装上有“古树茶500年”、“CCTV2014春节展播企业、江山龙茶叶”的字样。2017年1月20日,李初明要求禅巢公司提供中央电视台授权禅巢公司使用CCTV标识和茶叶原料来自500年古树的相关证据,禅巢公司答复其产品入驻央视网,但���法提供其茶叶原料来源于500年古树的相关证据。李初明当即要求退货退款,李初明于2017年1月24日将其所购商品退还给禅巢公司,禅巢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同意退款并将于2017年2月20日将5688元退给了李初明。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禅巢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宣传其销售的普洱生茶原料来源于精选500年古树,在商品包装上又注明为古树茶500年,并宣称其为CCTV2014春节展播企业,诱使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李初明进行购买。李初明购买后要求禅巢公司提供所购商品原料来源于500年古树及禅巢公司获得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CCTV标识的相关证据,而禅巢公司无法提供,可以认定禅巢公司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禅巢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对李初明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初明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禅巢公司进行赔偿。故对原告李初明要求被告禅巢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170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禅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云南禅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初明支付三倍赔偿款17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禅巢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