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晋与吴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晋,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晋,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干群路。被执行人:吴飞,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住万山区高楼坪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晋与被申请人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申请人吴飞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晋人民币30000元。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43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