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州金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帝尔斯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金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帝尔斯钢业有限公司,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星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万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杨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堵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帝尔斯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武进纺织工业园。被执行人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元,该公司总经理。常州金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帝尔斯钢业有限公司、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金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帝尔斯钢业有限公司、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张福荣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