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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秀坤与王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坤,王庆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19号原告:王秀坤,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庆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坤与被告王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秀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5年11月10日原、被告所订立的证明(协议)。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就以高唐和美饲料公司粮食供应商的名义来武城龙湾粮食市场收购玉米,至2014年3月9日止,合计欠款1968608元。在多年无数次催要中,被告虚构其在“茌平被骗一、二百万”、“天赐饲料公司欠他一、二百万,正在打官司”、“被禹城淀粉厂坑骗”的事实,并用“要钱就给一半,打全清条,不要就没有”久拖不还,欠款高达1388608元。在2015年11月10日付给原告47万元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原告打了全清条。被告侵占原告918608元。被告之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欠账优势,抓住原告没有经验,获得巨大不法利益,明显的显失公平。现依法向法院具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庆军多次收购武城县居民王秀成等九人的粮食卖到高唐县和美饲料厂,后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付粮食款共计390万余元,涉嫌诈骗,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已将案件移送到武城县公安局,现被告王庆军已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