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德军与钦小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军,钦小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军,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钦小军,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中段。负责人曹永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德军与被执行人钦小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1303民特42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德军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胡德军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303民特42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传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