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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0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镇富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70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富,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富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邓某英,并向邓某英谎称能帮忙办理银行信用卡。邓某英信以为真,于2015年8月7日下午,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健康宝宝”奶粉店,将自己和另外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押金”人民币900元交给陈某富。2015年8月8日上午,邓某英又将自己联系的19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押金”人民币6000元,在“健康宝宝”奶粉店交给专程赶来的陈某富,委托其办理银行信用卡。邓某英告诉自己的朋友被害人王某说陈某富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王某遂与陈某富电话联系,陈某富告诉王某如果多联系几个人办卡可以给与其好处,王某信以为真。2015年8月13日左右,王某将自己联系的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押金”人民币1500元,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附近交给陈某富,委托其办理银行信用卡。被害人浦某桃在通过邓某英委托陈某富办理银行信用卡过程中认识了陈某富,陈某富谎称能帮助借款,浦某桃信以为真。2015年9月4日下午,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上岛咖啡楼下,浦某桃将“手续费”人民币500元交给陈某富。陈某富收到上述资金后并未去为被害人办理银行信用卡,而是将资金用于做工程。邓某英等人在屡次催促无果后于2015年9月11日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报案。陈某富于2016年5月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欠条;2.被害人邓某英、王某、浦某桃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富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收条等证据、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富以非法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富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情节、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被告人陈某富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富将被害人邓某英、王某、浦某桃交给其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全部销毁。本案的量刑事实如下:被告人陈某富出生于1981年12月1日,作案时已成年;2016年5月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多次诈骗;2016年5月6日向被害人邓某英退还人民币6900元,2016年5月9日向被害人王某退还人民币1500元,2016年5月12日向被害人浦某桃退还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收条、被告人的供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银行信用卡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富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富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还三名被害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富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ct1m5we0j9rh5lwlig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曦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