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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瞿开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瞿开莉,重庆市合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石开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开莉,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其龙村9社、11社。法定代表人:李晨迪,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瞿开莉、原审被告重庆市合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4371-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商社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68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重庆市合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故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