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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艳梅与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梅,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971号原告肖艳梅,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与南三环交汇处西北角雁翔广场1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黄色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三香,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梅与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艳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艳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肖艳梅负担。审判长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瑶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瑶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