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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汉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汉有,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汉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汉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晚,被告人林汉有醉酒后驾驶粤WXXXX1号二轮摩托车在罗定市G324线罗城街道太子楼门前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汉有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14.1385mg/100ml。罗定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汉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汉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坦白交代,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林汉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林汉有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汉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