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彦荣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刑更224号罪犯刘彦荣,男,出生于1967年1月4日,甘肃省华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扣押4人的赃款344040.06元由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违法所得26222.50元予以追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1日公示,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较好1次,积极1次。累计追缴4人的赃款344040.06元,追缴违法所得26222.5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及证人王某、严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雁审判员杜爱勤审判员高玉芬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