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温州商区北端东15号。法定代表人谢益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品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6组。法定代表人陈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益秋,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少林,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6月7日的利息为86236.2元;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对被告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3元,由被告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76635元,执行费2116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益秋、陈少林名下位于盛泽镇中心广场2号公寓605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止,该房屋及被执行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委托评估移送表、评估报告、拍卖公告、财产查控回执、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特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谢益秋、陈少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