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彦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彦红,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彦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彦红、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1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