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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彦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彦红,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彦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彦红、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1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