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小明诉被执行人周忠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明,周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小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忠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邓小明诉被执行人周忠华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根据邓小明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周忠华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邓小明与被执行人周忠华达成以股金抵债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忠华持有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股权证号200002036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