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2017)1435 平艳秋与武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艳秋,武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435号原告:平艳秋,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被告:武柱(曾用名,武勇。),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城郊村。原告平艳秋与被告武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艳秋与被告武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艳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平艳秋与武柱经延寿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武柱于3年内给付平艳秋财产找价款8万元。逾期,平艳秋向武柱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武柱承认平艳秋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武柱暂时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给平艳秋财产找价款8万元,只能分5年给付平艳秋5万元。本院认为,武柱承认平艳秋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平艳秋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平艳秋要求武柱给付8万元财产找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武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平艳秋财产找价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武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