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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钟某平、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钟某平,刘某某,钟某生,钟某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地址:瑞金市红都大道118号。负责人钟泽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嘉明,瑞金农行九堡分理处经理。被告钟某平,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钟某生,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钟某军,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被告钟某平、刘某某、钟某生、钟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