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文建申请执行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0500元、诉讼费652元、执行费358元,合计31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151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