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燕、李占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燕,李占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16号原告: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男,职务桦川县横头山信用社主任。被告:刘海燕,女,1978年12月3日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李占双,男,1979年12月12日,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海燕、李占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凤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