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思明申请执行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思明,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邓思明,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姚平,男,1965年3月1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思明与被执行人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平银行存款242883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