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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应碧、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碧,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婧,马晓珍,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应碧,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65号廻龙小区15#-16#栋。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被执行人马婧,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马晓珍,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竹江路桂林华侨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本院在执行应碧申请执行桂林市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婧、马晓珍、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