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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朝阳与郝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朝阳,郝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921号原告韩朝阳,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郝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法定代表人贺伟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朝阳与被告郝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常志国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朝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朝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