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贾鹏龙与李东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鹏龙,李东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57号原告贾鹏龙,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告李东恒,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鹏龙诉被告李东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鹏龙撤回起诉。诉讼费149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建武审 判 员 李保全人民陪审员 李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