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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9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荣与吕小进、吕小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吕小进,吕小莉,吕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983-2号原告:王荣,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吕小进,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吕小莉,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吕晓兵,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原告王荣与被告吕小进、吕小莉、吕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王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