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晁普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晁普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774号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苏州花苑二期。法定代表人:郑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晁普旗,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晁普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妙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