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树清、唐秀花与彭清亮、周淋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树清,唐秀花,彭某1,周某1,金某1,刘升阳,刘某1,李某1,李某2,高虎,朔州市朔城区第七中学校,朔城区金山城网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清,男,汉族,1958年6月4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受害人吴忠之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秀花,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受害人吴忠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斌,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云,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1,男,汉族,2000年4月10日出生,朔州市人,平鲁二中学生,现住朔州市。法定代理人:彭某2,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朔州市人,工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彭某1之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男,汉族,2000年4月9日出生,朔州市人,现在太原市少年监狱服刑。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周某1之父亲)法定代理人:潘某,女,汉族,39岁,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周某1之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1,男,汉族,1999年9月28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法定代理人:金某2,男,汉族,1968年出生,务农,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金某1之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升阳,男,汉族,1999年1月14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0年10月11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上诉人刘升阳、刘某1之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40岁,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刘升阳、刘某1之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汉族,2000年3月13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李某1之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汉族,1999年9月13日出生,朔州市人,开发区实验中学读书,现住朔州市。法定代理人:李某3,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李某2之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虎,男,汉族,1999年3月29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法定代理人:刘科碧,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朔州市。(系被上诉人高虎之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第七中学校,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北新街。法定代表人:边国良,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朔州市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城区金山城网吧,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鄯阳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朔州市朔城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树清、唐秀花因与被上诉人彭某1、周某1、金某1、刘升阳、刘某1、李某1、李某2、高虎、朔州市朔城区第七中学、朔城区金山城网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树清、唐秀花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已申请缓交),不予收取。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