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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190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李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李洪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190号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与郁洲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俞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迁、胡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霞,女,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李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