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全成与姜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58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姜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对方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