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13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139号案件,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办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的养老保险,如补办不成,则支付申请执行人养老补偿金166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吴某某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同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1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