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6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凌明军、余昌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明军,余昌宏,李白虎,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明军、余昌宏、李白虎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580、584、5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汉口支行账户57×××2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283.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