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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东方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王文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东方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王文艺,王竹水,陈雪治,王东辉,韦巍,王秋阳,王秀成,蔡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165号移送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东方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沙园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9553-8。法定代表人:王秋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竹水,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雪治,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东辉,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金沙园开发区。被执行人:韦巍,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金沙园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秋阳,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金沙园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秀成,男,194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蔡月英,女,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东方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王文艺、王竹水、陈雪治、王东辉、韦巍、王秋阳、王秀成、蔡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抵押财产与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抵押财产在同一厂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邓群生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玉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